據(jù)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河南的程先生去年和妻子買了一套二手房,由于過戶手續(xù)出現(xiàn)問題,和房產(chǎn)中介發(fā)生了糾紛,隨后被中介起訴。前幾天,案件終審判決出來了,程先生收到了法院寄過來的的判決通知書,維持一審判決,要求程先生的妻子向中介支付1萬4千元服務費。
比駁回上訴請求更讓程先生郁悶和不理解的是,這份判決書上,多次提到與本案并不相關的所謂“被上訴人”名字,還把“特別”寫成了“特號”,而且還出現(xiàn)了“20151年”這種嚴重“穿越”的年份。此外,這份判決書并沒有依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guī)定,在網(wǎng)上向社會公開。
面對媒體質疑,該案審判長表示:“不好意思,確實是弄錯了,不過沒事,要么重新出一份,要么給當事人出一份補正裁定。”
審判長的補救措施,說得輕描淡寫。然而,法院判決書涉及當事雙方的利益,原本應該字句斟酌,十分嚴謹。如今,這樣一份就連當事人名字和日期都沒搞清楚的判決書,讓人質疑的,并不僅僅是當事法官的語文水平;恐怕就連他們的法律業(yè)務水平,也會讓當事人和公眾,在心里畫一個問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