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農民外出務工,房子常年閑置;又因收入微薄,在城市難以落戶,只能租住城郊或地下室等環(huán)境較差的住所。因此,亟待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使農民在農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社員權等財產權益顯化,變?yōu)榭山灰椎呢敭a,讓部分想離開的農民帶著“變現(xiàn)宅基地”進城。
但值得注意的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范圍內并不允許出讓或轉讓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63條就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對此,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副會長、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顧問楊重光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土地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是城鎮(zhèn)化必經階段,從根本上說,雖然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用地有差別,但從法律上雙方都有收益權,是平等的。因此,同地同權同價是未來集體建設用地的發(fā)展方向。“而體現(xiàn)同地同權同價的手段,便是合理放開部分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
楊重光指出,放開集體建設用地自有流轉的最大瓶頸是法律紅線,而試點便是踩著“紅線”實驗,對突破現(xiàn)有體制進行探索。他認為,在加速地方試點工作的同時,應考慮制度的頂層設計。(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