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3日電 (記者 張素)為使遺產得到更妥善處理,民法典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規(guī)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職責、權利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3日發(fā)布一批繼承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法院指導分居國內外的當事人共同選定遺產管理人。
在此次發(fā)布的“王某訴趙某等法定繼承糾紛案”中,被繼承人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共生育趙一、趙二、趙三。趙某與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間。2000年,趙某去世,未留有遺囑,趙某父母也早于趙某去世。2016年,王某與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房屋征收補償預簽協議,約定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三套樓房及部分補償款?,F王某與趙一、趙二、趙三就趙某的遺產繼承事宜協商未果,訴于法院。
本案當事人除王某外,趙一、趙二、趙三均在國外生活。為妥善處理此案,審理法院向當事人依法告知民法典關于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規(guī)定,當事人均表示同意確定一名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繼承事宜,并一致推選現居國內的王某作為遺產管理人。王某在審理法院引導下及時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多次通過在線視頻的方式向其他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各方當事人最終就遺產分割達成和解協議。
最高法在發(fā)布此案時指出,審理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依法引導當事人推選出合適的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并指導遺產管理人履行職責,是法定繼承案件中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
在此次發(fā)布的案例中,還有法院適用民法典有關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制度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認定。
此外,在“農某一、凌某、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訴農某五法定繼承糾紛案”中,法院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取得,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戶主死亡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其遺產,不發(fā)生繼承問題,戶內其他家庭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xù)享有承包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