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濰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玉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劉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
2003年下半年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劉玉在擔任新泰市汶南鎮(zhèn)黨委書記,新泰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泰安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東平縣委副書記、縣長,高密市委書記,濰坊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在企業(yè)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人民幣共計3377.5萬元。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劉玉在擔任東平縣委副書記、縣長期間,違規(guī)決定將東平縣財政資金出借給私營企業(yè),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劉玉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立功、積極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認罪態(tài)度好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央視新聞客戶端 總臺記者 秦文明 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