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法律清理工作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對報告附件《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目錄(139件)》中104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宣告失效;其余35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的效力問題,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在宣告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有效期限內,根據(jù)該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作出的有關決定繼續(xù)有效。
附件: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目錄(104件)
附件:
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目錄(104件)
一、已經(jīng)被新法替代、覆蓋或者吸收,不再適用的13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違法的圖書雜志的決定(1955年11月8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否充當辯護人的決定(1956年5月8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1987年6月23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90年12月2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995年6月3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1995年10月3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二、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中曾經(jīng)發(fā)揮重要作用,但已經(jīng)不適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應停止施行的4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1981年6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1981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法(1996年10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三、規(guī)范的對象已經(jīng)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已經(jīng)消失,不再適用的17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農(nóng)業(yè)委員會等機構和任免名單的決定(1979年2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建筑材料工業(yè)部和任免名單的決定(1979年4月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務院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和任命名單的決定(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任命名單的決定(1979年7月30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5.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務院機械工業(yè)委員會的決議(1980年2月12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6.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能源委員會的決議(1980年8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7.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對外文化聯(lián)絡委員會的決議(1981年3月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8.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決議(1981年3月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9.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撤銷國務院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的決議(1981年3月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將第八機械工業(yè)部和第七機械工業(yè)部合并的決議(1981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的決議(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由對外經(jīng)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權的決定(1983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撤銷教育部的決定(1985年6月18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將廣播電視部改為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決定(1986年1月20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部的決定(1986年12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機械工業(yè)委員會和撤銷機械工業(yè)部、兵器工業(yè)部的決定(1986年12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決定(2003年4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四、實施期限屆滿或者執(zhí)行完畢,事實上已經(jīng)失效的70件
(一)有關授權決定26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2014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擴展區(qū)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2015年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qū)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2015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232個試點縣(市、區(qū))、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試行期屆滿后有關問題的決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2016年9月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期限的決定(2017年4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定期限的決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二百三十二個試點縣(市、區(qū))、天津市薊州區(qū)等五十九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定期限的決定(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guī)定期限的決定(2018年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期限的決定(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定期限的決定(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2021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huán)境創(chuàng)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二)關于普法的決議8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1985年11月2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繼續(x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2011年4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2016年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針對特定事項作出的決定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在一九七九年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將革命委員會改為人民政府的決議(1979年9月1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1980年2月12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規(guī)劃問題的決議(1980年4月1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將新華通訊社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的決議(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成立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的決定(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代表名額分配、代表選舉、協(xié)商選舉的決定20件
1.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臺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1983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的決定(1987年9月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臺灣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的決定(1987年9月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組成的決定(1989年2月2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5.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6.臺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8.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9.臺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0.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2002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1.臺灣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2002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2.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2007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2007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4.臺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2007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5.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2012年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6.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2012年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7.臺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2012年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8.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2017年4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2017年4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臺灣省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2017年4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人民代表大會任期、換屆、代表選舉的決定10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本屆人民公社、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的決議(1982年11月19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地區(qū)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前換屆問題的決定(1983年5月9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83年9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86年9月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89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95年6月3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97年7月3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2004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機構設置和職權的決定1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決定(1988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