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殺”事故在生活中時有發(fā)生。一旦產(chǎn)生糾紛,各方責任應如何認定?
【案件回顧】
網(wǎng)約車司機王某駕駛小汽車,接近乘客李某的目的地時準備靠邊停車。乘客李某在未觀察車外的情況下開門下車,與后方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張某發(fā)生碰撞,導致兩車損壞,張某受傷并被送往醫(yī)院救治。
經(jīng)鑒定,張某顱腦損傷為十級傷殘。后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網(wǎng)約車司機王某、乘客李某、某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某保險公司等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約4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故發(fā)生時,司機王某作為車輛的操控者,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其應當提醒乘客在開門前必須觀察后方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開門,但王某未履行充分的安全提示義務,是事故的主要責任方。同時,事故車輛為非營運車輛,王某無營運車輛駕駛資質,某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對王某和事故車輛資質審核不嚴,且事故發(fā)生于網(wǎng)約車訂單服務過程中,故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
乘客李某下車時未觀察車外情況,導致張某受傷,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誘因,故應認定為次要責任,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相應損失。
此外,由于網(wǎng)約車司機王某未將改變車輛用途的情況告知承保該車輛交強險與商業(yè)保險的某保險公司,故某保險公司在超出交強險保險限額的部分拒賠的抗辯意見,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王某、某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連帶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約14萬元,李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約6萬元。
【以案為鑒】
此類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六庭四級高級法官袁芳表示,其核心在于審查各方當事人注意義務的履行情況,并確定其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袁芳解釋,就司機而言,若存在違規(guī)臨時停車的行為,或未對乘客盡到安全提示義務,通常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就乘客而言,若未觀察或觀察不周便貿然開門,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就電動車駕駛人而言,若存在嚴重超速、未佩戴安全頭盔、注意力明顯不集中、醉酒駕駛或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等違法行為,且該過錯與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可適當減輕侵權方的賠償責任;就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而言,若事故發(fā)生于營運期間,且平臺對司機或車輛資質審核存在過錯,則需與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網(wǎng)約車司機在乘客下車前,負有雙重責任。一是須將車輛臨時??恐敛挥绊懫渌囕v和行人通行的位置;二是須主動提醒乘客觀察后方交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門下車。
乘客在開門時,建議用距離車門較遠的手開車門,身體上半部會自然地向外看,便于及時觀察到后方來車與行人;或先開啟小縫觀察,確認安全后再完全推開車門。
電動車駕駛人行駛時需密切注意路況,遇前方機動車減速時,應立即相應降低車速并隨時準備制動。
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則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強化對司機及車輛的準入資質審查,并加強對司機的常態(tài)化安全培訓教育,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和保險,提升運營安全水平。